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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融資】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企業上市(shi)的(de)若幹意見
      發布時間:2015-05-18 瀏覽:32044 發布人:管理員字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企業上市(shi)的(de)若幹意見

      (鄂政發〔200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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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shi)、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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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shi)場改革發展的(de)重要精神,搶抓我國建立多層次資本市(shi)場體係的(de)機遇,加快我省資本市(shi)場建設,推進企業上市(shi),鼓勵和引導全省上市(shi)後備企業利用資本市(shi)場加快發展、做大做強,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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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認識推進企業上市(shi)的(de)重要性和緊迫性

        企業上市(shi)不僅是最有效、最直接的(de)融資方式,而且是現代企業提升產業層次、做大做強的(de)最有效途徑。截至目前,我省共有68家企業通過境內外資本市(shi)場募集資金5578億(yi)元,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但近年來上市(shi)後備資源缺乏,上市(shi)後續支撐力不足,企業上市(shi)步伐減緩,上市(shi)公司規模不大,企業直接融資比(bi)例偏低,資本市(shi)場結構不合理,與我省經濟快速發展現狀、與構建促進中部崛起的(de)戰略支點要求相比(bi)存在較大差距。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企業上市(shi)的(de)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當前我省發展資本市(shi)場的(de)一項重要任務,加大上市(shi)後備資源培育力度,加快企業上市(shi)步伐,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的(de)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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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統攬全局,進一步解放(fang)思想,搶抓機遇,按照“培育一批、上市(shi)一批、儲備一批”的(de)基本思路,采取力爭主板、立足中小板、搶抓創業板、拓展境外資本市(shi)場、鼓勵非上市(shi)股份公司進入股權代辦轉讓係統等多策並舉,加快我省企業上市(shi)步伐。

        (二)基本原則。

        1市(shi)場導向。企業上市(shi)要遵(zun)循市(shi)場經濟規律,適應資本市(shi)場運行要求,充分發揮市(shi)場配置資源的(de)基礎性作用。

        2企業自主。企業是證券市(shi)場發展的(de)主體,推進企業上市(shi),要充分調動企業的(de)積極性,發揮企業的(de)主體作用。

        3政府推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企業上市(shi)工作,采取必要的(de)政策措施,加強資本市(shi)場建設,努力為企業上市(shi)創造良好的(de)外部條件。

        (三)主要目標。到2010年,各市(shi)(州)至少新增1家上市(shi)公司,全省在境內外上市(shi)公司的(de)總數達到100家以上,累計融資總額達到1000億(yi)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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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強上市(shi)後備企業培育

        (一)充分發揮企業的(de)主體作用。充分調動企業參與資本市(shi)場的(de)積極性,發揮企業的(de)主體作用,加大對擬上市(shi)企業的(de)培育扶持力度,鼓勵和引導企業利用資本市(shi)場直接融資做大做強。企業要進一步解放(fang)思想,準確把握資本市(shi)場的(de)功能和作用,在規範運行和不斷提升公司質量的(de)基礎上,積極參與並充分利用資本市(shi)場直接融資,促進企業不斷發展壯大。

        (二)優化省上市(shi)後備企業資源庫。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shi)、州、縣人民政府要創新思維,拓寬視野,切實把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科技含量高、資產質量優、發展前景好和上市(shi)積極性高的(de)企業遴選出來,不斷充實、優化上市(shi)後備資源庫。省上市(shi)後備企業資源庫平台建在省發展改革委,入庫的(de)企業由市(shi)、州、直管市(shi)、神農架林區和省相關部門推薦。

        (三)上市(shi)後備企業的(de)基本條件。

        1合法存續、具有上市(shi)意願的(de)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體改製為股份製公司的(de)有限責任公司);

        2公司最近2年淨利潤累計在800萬元以上或最近1年淨利潤在500萬元以上,淨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

        3公司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

        4公司生產經營具有較強的(de)競爭力;

        5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de)組織機構;

        6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近兩年無不良信用記(ji)錄、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上市(shi)後備企業的(de)遴選程序。省上市(shi)後備企業采取企業申報和市(shi)(州)、省相關部門推薦,由省發展改革委(省企業上市(shi)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同)會同省有關部門擇優遴選確定。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省國資委同意,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申報材料;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向科技主管部門申報;其他企業的(de)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或隸屬關係由所在地發展改革委(或具體負責企業上市(shi)的(de)工作部門,下同)受理。各市(shi)(州)發展改革委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後,會同本級財政、科技、經委、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申報條件對企業的(de)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de)申報材料集中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各市(shi)(州)、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情況,在征求省經委、科技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國資委、工商局、環保局、地稅局、國稅局及人銀行武漢分行、湖北證監局等有關部門的(de)意見後,確定省上市(shi)後備企業名單,並予以公布。

        (五)實行上市(shi)後備企業動態管理製度。省上市(shi)後備企業資源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後備企業進行調整,條件成熟的(de)企業要盡量吸收進來,使省上市(shi)後備資源庫始終保持100家以上的(de)儲備,其中至少30家企業進入輔導程序,20家企業進入發行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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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企業上市(shi)直通車製度。各市(shi)、州、縣人民政府對上市(shi)後備企業在改製、資產重組、上市(shi)申報等過程中涉及的(de)各項審批及相關查詢、谘詢等方麵要采取“一企一議”的(de)辦法,開辟“綠色通道”,簡化程序,特事特辦。各有關部門應指定1名領導作為責任人,負責協調處理本部門推進企業上市(shi)工作,並指定專人為企業上市(shi)提供全方位(wei)服務,包括通報有關政策法規、提醒辦理事項,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協助企業辦理各項手續等。

        (二)支持企業進行股份製改造。

        1省上市(shi)後備企業按照上市(shi)要求進行股份製改造時,對由於曆史原因未能如實反映的(de)存量資產,經具有資質的(de)中介機構評估認定並報同級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後(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可作為作價依據,不影響股份製改造手續的(de)辦理。

        2對企業改製前存在的(de)未繳納職工各類保險、拖欠銀行貸款、與環境保護不相符合等問題,要采取適當的(de)措施妥善處理,使其符合上市(shi)要求。

        3企業改製上市(shi)過程中,對審計評估後淨資產增值部分,應依法補繳所得稅;應根據上市(shi)規範要求,補繳以前年度所應補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對按規定量化到個人的(de)資產及因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繳納上述稅費後,地方財政要視情況給予一定的(de)資金扶持。

        4對因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導致會計事項發生變化的(de),追溯調整後引起以前年度應稅所得額或應稅收入變動的(de),企業淨增應稅額,在上市(shi)以前可按照法律規定補正申報、補繳稅款,企業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的(de),稅務機關不予處罰。

        5上市(shi)後備企業曆年來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形成的(de)資產,經財政部門審核並報當地政府批準,可歸原企業股東持有;從股份公司設立到上市(shi)期間,仍享受原有優惠政策。

        (三)降低企業上市(shi)成本。

        1減免上市(shi)後備企業在改製重組過程中辦理資產置換、剝離、收購、財產登記(ji)過戶的(de)交易稅費和其他費用。企業改製涉及產權變更(geng)過戶且實際控製人沒有發生變化的(de),可直接變更(geng)企業名稱,免交除工本費外的(de)其他一切費用。因曆史原因未辦理產權證並無爭議的(de),依法補齊產權證並列入企業資產,收費一律按規定的(de)最低收費標準征收。

        2上市(shi)後備企業土地使用證、房產證、車船使用證、給排水及供電計劃指標、資質等級、自有工業產權過戶時,公司控股股東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de),視為變更(geng)登記(ji),免收變更(geng)、過戶手續費;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化或有交易行為,有關稅費全額繳足後,地方政府對企業發展給予適當支持。

        3上市(shi)後備企業在改製過程中的(de)審計、資產評估、驗資、公證等中介收費按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de)下限收取。

        4上市(shi)後備企業改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輔導備案後2年內(不足2年上市(shi)的(de),至上市(shi)日止),省及省以下按企業每年新增所得稅,同級財政要視情況給予企業一定的(de)支持。

        5上市(shi)後備企業自建自用的(de)生產性建設項目,自與合格的(de)上市(shi)保薦機構簽署保薦協議之日起2年內(不足2年上市(shi)的(de),至上市(shi)日止),免交城市(shi)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de)省上市(shi)後備企業,省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經委、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要在申報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專項、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以及國債項目財政貼息等各類政策性資金方麵給予優先支持。省級預算安排的(de)各項政策性扶持資金要優先向上市(shi)後備企業傾斜。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de)上市(shi)後備企業投資高新技術項目、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優先推薦享受國家及地方貼息貸款和科技扶持資金。各市(shi)、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需要安排資金,用於推進企業上市(shi)的(de)獎勵、培訓、宣傳推介等工作。

        (五)優先安排項目用地。對上市(shi)募集資金的(de)投資計劃項目所需建設用地,各地要優先保證土地計劃指標,優先辦理核準預審和及時報批,優先供地。上市(shi)後備企業在股份製改造過程中,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de)土地,以出讓方式處置的(de),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按所在地工業用地最低價格標準核定。在改製時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確有困難的(de),可先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證,然後在2年內分期繳清;上市(shi)成功後則要在半年內繳清。

        (六)建立獎勵激勵機製。企業上市(shi)後,省政府對每戶上市(shi)企業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由省企業上市(shi)主管部門按程序辦理。企業所在地政府要對成功上市(shi)的(de)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進行適當表彰獎勵,在評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時優先予以考慮。省政府和各市(shi)、州、縣政府要整合財政資金設立本級企業改製上市(shi)獎勵扶持資金,用於對企業改製、上市(shi)培育期所發生的(de)各種成本費用給予補貼,分擔企業上市(shi)成本,並對上市(shi)有功人員進行表彰、獎勵。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等部門研究製定資金管理辦法。

        (七)改善金融服務。

        企業上市(shi)主管部門要加強與銀行的(de)協調與溝通,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上市(shi)後備企業,引導信貸資金支持上市(shi)後備企業的(de)發展。對推薦的(de)重點上市(shi)後備企業,金融機構應優先安排貸款。優先推薦上市(shi)後備企業申報發行企業債券。鼓勵政策性銀行依托地方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以上市(shi)後備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de)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商業銀行要完善內部程序,提高質押貸款辦理效率,積極探索上市(shi)後備企業憑無形資產進行質押貸款的(de)方式。

        (八)引進風險投資。

        1鼓勵風險投資來我省投資。抓住沿海地區向內陸資本擴張的(de)機遇,大力引進創業投資、種子基金、風險投資等,引導和聚集社會資金投向上市(shi)後備企業,推進上市(shi)後備企業規範運作、快速發展。鼓勵風險投資機構通過購買股權、提供貸款或既購買股權又提供貸款的(de)方式,將風險資金投入我省高成長、高技術企業,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盡快產業化。

        2設立創業投資政府引導資金。省和市(shi)(州)設立創業投資政府引導資金,與國內外業績優秀的(de)創業投資公司合作,實行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市(shi)場化運作,吸引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支持發展創業投資企業,鼓勵境內外投資機構和個人來我省設立創業投資公司,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壯大。

        3支持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產權交易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等專業機構或其他有條件的(de)企業發起組建基金管理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de)保險公司,培育一批專業的(de)機構投資者,不斷壯大我省資本市(shi)場投資的(de)主體。

        (九)加強人才培養。發展和利用資本市(shi)場需要大批高素質專業人才,要加大培訓工作力度,不斷提高資本市(shi)場從業人員的(de)整體素質。要製定優惠政策,創造良好環境,吸引和引進人才,造就一支有較高理論素養和豐富實踐經驗的(de)專業人才隊伍,增強我省資本市(shi)場發展的(de)競爭優勢。

        (十)加強誠信建設。切實加強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提升我省資本市(shi)場信用水平。強化上市(shi)公司和擬上市(shi)公司的(de)誠信責任,規範上市(shi)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shi)公司規範化運作水平。加強證券經營機構、中介服務機構行業自律;支持實力強、信譽好的(de)境內外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風險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在湖北開展業務,查處上市(shi)相關中介機構作假、欺詐行為,淨化中介服務市(shi)場。大力整頓經濟秩序,為資本市(shi)場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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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強化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推進企業上市(shi)工作的(de)領導,成立省企業上市(shi)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承擔日常工作。各市(shi)、州、直管市(shi)及神農架林區和有條件的(de)縣(市(shi)、區)政府要設立相應的(de)領導機構,建立工作專班,安排專項經費,紮實做好企業上市(shi)和後備企業培育工作。各市(shi)、州、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把推進企業上市(shi)工作作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de)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企業上市(shi)工作領導責任製。省發展改革、經委、科技、財政、信息產業、商務、國土資源、農業、環保、工商、勞動保障、國資、稅務及人行武漢分行、湖北證監局、海關等相關部門要結合本部門職責,製定推進企業上市(shi)的(de)具體工作措施。證券、期貨、律師、會計師、信托、創投、產權交易等機構要發揮自身優勢,提升資本運作能力,積極為企業上市(shi)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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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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